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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105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吳建宏  
被      告  彭椿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彭樁嵐」之記載,應更正為「彭椿嵐」。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