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1099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賴韋廷
被 告 趙靖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5年5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6月8日宣判。嗣原告於115年5月27日具狀撤回本件訴訟,爰裁定再開辯論。併請被告於收受原告之民事撤回訴訟繕本後就是否同意撤回訴訟乙事具狀表示意見,如逾10日未提出異議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4項之規定,視為同意撤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