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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1106號
原      告  福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田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李秉謙律師
            張馨尹律師
被      告  陳映陵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5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與被告調解成立,有調解結果報告書在卷可憑,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