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1106號
原 告 福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田
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李秉謙律師
張馨尹律師
被 告 陳映陵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5年5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與被告調解成立,有調解結果報告書在卷可憑,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