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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116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曾郁文  
            孫聖淇  
被      告  曾國偉  
            何美香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22日下午4時5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以被告曾國偉、何美香為被告,然尚有繼承人曾雅琪、曾雅苓漏列,是應命原告將被告曾雅琪、曾雅苓列為被告,有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6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