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金殿888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志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品全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等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萬元,應徵上訴費47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