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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1325號
原      告  吳珍宜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陳有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確認債權不存在。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均係在臺北市,且兩造已合意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被告聲請裁定將本件移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