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1606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江姿穎
被 告 林美君即周俞辰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案由欄關於「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之記載,應更正為「返還借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