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1611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鉅唐環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