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簡字第209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煌
訴訟代理人 周品言
被 告 程嘉瑞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7809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40;由原告負擔百分之60。
四、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 4萬780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24日1時41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巷00號地下停車場時,因操作不慎及未保持行車間隔,致與訴外人詹宗興所停放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發生碰撞之車禍事故(下稱系爭車禍事故),導致系爭車輛受損,支出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12萬0479元(其中烤漆1萬4490元、鈑金2萬5242元、零件8萬0747元),原告因此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保險代位等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萬047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之上揭主張,業據提出與系爭車禍事故現場之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照片、被告所留名片1張、系爭車輛汽車險理賠計算書、統一發票、系爭車輛維修估價單、維修照片、系爭車輛行車執照等影本為證(本院卷第23至49頁),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警員職務報告可資佐證(本院卷第57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加以爭執,堪信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為真。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原告就系爭車輛已支出修復費用,則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系爭車輛回復原狀所需之修理費用,自屬有據。查原告就系爭車輛共支出修復費用12萬0479元(其中烤漆1萬4490元、鈑金2萬5242元、零件8萬0747元),有系爭車輛維修估價單可資佐證(本院卷第33-37頁),應堪認定,而其中零件之修復係以新零件更換已損害之舊零件,在計算損害賠償額時,自應將零件折舊部分扣除,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非運輸業用客車、貨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1000分之369,另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 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系爭車輛自103年5月出廠至系爭車禍事故發生時之113年1月24日,已使用9年9月(使用年數已超過耐用年數,則以耐用年數計算),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8,077元(詳如附表之計算式),加計烤漆1萬4490元、鈑金2萬5242元,總額為4萬7809元(即8,077元+1萬4490元+2萬5242元),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保險法第53條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萬780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5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至於原告逾此部分之主張及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行;本院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如為原告提供相當之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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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80,747×0.369=29,796
第1年折舊後價值 80,747-29,796=50,951
第2年折舊值 50,951×0.369=18,801
第2年折舊後價值 50,951-18,801=32,150
第3年折舊值 32,150×0.369=11,863
第3年折舊後價值 32,150-11,863=20,287
第4年折舊值 20,287×0.369=7,486
第4年折舊後價值 20,287-7,486=12,801
第5年折舊值 12,801×0.369=4,724
第5年折舊後價值 12,801-4,724=8,077
第6年折舊值 0
第6年折舊後價值 8,077-0=8,077
第7年折舊值 0
第7年折舊後價值 8,077-0=8,077
第8年折舊值 0
第8年折舊後價值 8,077-0=8,077
第9年折舊值 0
第9年折舊後價值 8,077-0=8,077
第10年折舊值 0
第10年折舊後價值 8,077-0=8,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