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222號
原 告 陳國魁
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律師
複代理人 洪健茗律師
被 告 合昱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歐重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戴盈律師
林婉玄律師
被 告 黃燦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14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以被告合昱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歐重儀、黃燦芳等人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因原告歐重儀、蔡永福等人係合夥關係,因此應由執行業務合夥人代表合夥為原告,應由全體合夥人為原告,是應命原告將蔡永福列原告或得其同意,本件有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7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