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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2282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黃靖雅  
被      告  邱易楓即邱聖淵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26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以被告邱易楓,然被告否認有駕車肇事之事實,是本件有進一步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7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