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2282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洪銘遠
黃靖雅
被 告 邱易楓即邱聖淵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26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以被告邱易楓,然被告否認有駕車肇事之事實,是本件有進一步調查之必要,爰再開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7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