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簡字第23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楊世瑜
被 告 喬熙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雨蓁
被 告 孫名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05,771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72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4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4,23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亭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