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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簡字第234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煌  
訴訟代理人  周品言  
被      告  林奕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011元,及自民國115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原告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賴亭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