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2472號
上 訴 人 馡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逸
被 上訴 人 河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信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30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9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