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25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000                      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陳煜瀅
被      告  張建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撤回起訴,並經被告同意,應再開言詞辯論,俾便原告聲請退還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黎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