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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2576號
原      告  柯美蔆  
被      告  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之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以115年度中補字第305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3,877元,此項裁定已於115年4月17日寄存送達於中正路派出所,依法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115年4月27日發生效力。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