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266號
原 告 何家瑋
被 告 達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即弘孟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宗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漏未就被告林宗慶之居所「臺中市○○區○○路000號」(聲明異議狀信封記載)為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24日上午9時48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