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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中簡字第614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矢持健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送達代收人  吳春龍  
被      告  步尚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12,471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原告減縮部分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亭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