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729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跨界策略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治中
訴訟代理人 蘇文俊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原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6,522元,應徵第一審反訴裁判費9,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