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805號
原 告 范希賢
被 告 傑群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鈞民
被 告 林昭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20萬50元。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均係在臺南市,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各1份可證,侵權行為地即車禍發生地在臺南市境內,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