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85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煌
訴訟代理人 周品言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志豪之繼承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提出被繼承人王志豪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
系統表、繼承人中有無拋棄繼承者、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
居所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更正其繼承人為被告。
二、提出更正被告後書狀,並依繼承人人數提出繕本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黎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