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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883號
原      告  中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海   
訴訟代理人  洪志誠  
被      告  文心綠映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裕明  
訴訟代理人  林重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9日以115年度中補字第333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50 元,該裁定已於115年2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臺中簡易庭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