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90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江姿穎
被 告 楊淑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戶籍地址之回證未回,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27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