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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字第90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江姿穎  
被      告  楊淑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戶籍地址之回證未回,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5年3月27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