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蕭梅芸
相 對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楊鎮愷
一、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18767號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執行,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費用。此於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
二、經查:聲請人請求停止執行之114年度司執字第118767號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該執行事件請求之債權金額為本金94,595元,加計自民國95年11月1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自95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1200元違約金,最高連續收期期數以3期為限。而利息計算至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前一日,前開債權金額共312,86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規定,徵收聲請費用1,5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