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林志枰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下同)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
次按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聲請人應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聲請應具備之法定程式。
二、查,聲請人請求停止執行之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42742號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前開執行事件請求之債權金額為9萬4,561元,則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之標的金額經核定為9萬4,561元,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徵收聲請費用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核定費用部分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費用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