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聲字第59號
抗 告 人
即聲請人 呂義翔
抗告人即聲請人(下稱抗告人)與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就本院115年度中簡聲字第59號停止執行事件民國115年5月25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人之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宛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