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陳雅惠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張義育
上列聲請人與被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4年度中簡字第3837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本院114年度中簡字第3837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於民國115年1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復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確認當日庭審過程是否完整反映聲請人之實際陳述內容,並核對言詞辯論筆錄之正確性與完整性,有調閱並取得該次開庭錄音之必要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中簡字第3837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之當事人,屬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本院114年度中簡字第3837號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開庭期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聲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特併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