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簡聲字第96號
聲 請 人 何燕琪
相 對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費用;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4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聲請人所提起之債務人異議之訴,經調取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83552號卷,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萬2581元,應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