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076號
原 告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原告因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家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70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