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193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文森地政士即陳文山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006元(含支付命令聲請前已生利息1940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6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黎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