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254號
原 告 致富時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顏嘉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霖科技有限公司、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3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原告報備證明及最新主任委員當選會議紀錄影本、被告國霖科技有限公司、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資料暨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