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3號
原 告 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木榕
原 告 原阜揚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珊
原 告 張峯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史以沛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佩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