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318號
原 告 彭彥瑋即翼晨企業社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唯丞精密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併算原告請求之起訴前利息部分(計算至起訴前1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45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內含訴之聲明、原因事實等事項)並附具繕本一份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