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362號
原 告 野獸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詠喨
原告因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凱恩國際聯合商務中心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000元,應繳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內含訴之聲明、原因事實等)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榮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