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528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訴訟代理人 洪振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卓婷莉、郭麗茵、卓駿璿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游欣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