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56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賴韋廷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290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9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第232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