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58號
原 告 徐旭宏
一、原告與被告陳晁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82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所主張車號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登記車主並非原告,而係竣冠鑫有限公司,是請原告應提出5277-N7號自用小貨車之行車執照影本,以及竣冠鑫有限公司對被告就5277-N7號自用小貨車車損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原告請求之「債權讓與證明書」正本。
三、原告應提出零件折舊之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