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651號
原 告 林鳳瑞
一、原告與被告瘋玩客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返還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宛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