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712號
原 告 成恩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丁元
訴訟代理人 蘇俐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俊宏等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865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