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737號
原 告 沈舒琳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景旅館有限公司-中央公園館間請求返還訂房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秀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伸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