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791號
原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訴訟代理人 江建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炎銘之所有繼承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除本金、違約金外,尚應併計起訴前之遲延利息,而就本金及遲延利息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11,86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併計違約金1,8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113,663元(計算式:111,863+1,800=113,66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甘眞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