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857號
原 告 米平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漢翔
訴訟代理人 簡大為律師
原告與被告紀文全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起訴前之附帶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5萬8596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