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877號
原 告 陸書墨
一、原告與被告廖聰誼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9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主張與被告廖誼發生系爭車禍事故,對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訴之聲明記載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9萬9999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之利息。惟對於所請求之項目金額為何?所憑之證據為何?等,未逐一詳細列載,並加以合計。是請原告應於文到10日內向本院具狀陳報說明:⑴所欲請求之項目內容及金額。⑵前揭各項目之證據(如:受損手機照片、腳踏車及手機等物品之原始購買憑證及單據、腳踏車及手機等物品之維修估價單及付款統一發票或收據)等資料影本。
三、請陳報下列事項:
㈠是否已有領取強制汽機車責任保險之理賠?若有者,已領取之金額多少?並請提出存摺影本加以證明。
㈡請陳報學、經歷、薪資所得、存款、汽機車、不動產等狀況。
四、原告所陳報補正之書狀,除提出正本外,應一併提出書狀之繕本,以利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宛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