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929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王璽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于宸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黎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