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956號
原 告 陳永來
訴訟代理人 彭佳元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呈幃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865元。
二、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近戶籍謄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黎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