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976號
原 告 林素溶
訴訟代理人 何永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945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