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1996號
原 告 舜泰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嘉成
訴訟代理人 徐健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品資訊服務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70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忠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