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035號
原 告 元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志倫
訴訟代理人 何金陞律師
複代理人 唐大鈞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麗金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