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06號
原 告 林琛如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神說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838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8,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95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795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