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中補字第208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潘素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建儒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6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文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皇清